一、财务审计工作程序
1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领导指示,确定审计项目;
2、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,编制审计方案,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。;
3、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材料,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组;
4、实施审计;
5、提出审计报告(征求意见稿);
6、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、相关部门和有关校领导的意见,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;
7、审计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、研究,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,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义一同报送审计处审定;
8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,报送主管校长审签,发送被审计单位,并报送有关校领导、抄送相关部门;
9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,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,审计处会同审计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;
10、审计项目结束后,建立审计档案,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整改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二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
1、根据组织部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,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制订审计工作计划;
2、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,编制审计方案,提前三天以上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。
3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材料(被审计人应当提交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),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组;
4、实施审计;
5、提出审计报告(征求意见稿);
6、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,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;
7、审计组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、研究,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,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义一同报送审计处审定;
8、出具审计结果报告,报主管校领导审签,发送至委托单位,抄送有关校领导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;
9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,可在10天内向审计处或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,审计处会同审计组复议后报学校领导裁决;
10、被审计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,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;
11、审计项目结束后,建立审计档案。
三、审计调查工作程序
1、审计处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调查组,编制审计调查方案,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调查通知书;
2、实施审计调查;
3、审计组在审计调查结束后提出审计调查报告;
4、审计处审定审计调查报告,报送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;
5、审计项目结束后,建立审计档案。
四、物资(设备、家具、图书等)及服务采购审签工作程序
1、政府采购项目:
(1)审核项目立项审批表;
(2)审核政府采购文件;
(3)5个工作日内审定采购合同并签署意见(提供立项、招投标、中标通知书、合同等资料);
2、校内招投标项目:
(1)审核项目立项审批表;
(2)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表(指非公开采购方式的情况);
(3)审核招标文件;
(4)5个工作日内审定采购合同并签署意见(提供立项、采购方式、招投标、中标通知书、合同等资料);
五、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程序
1、政府采购项目
(1)审核项目立项审批表
(2)工程概(预)算审计
(3)审核政府采购文件
(4)审核采购合同并签署意见(提供招、投标文件,中标通知书,合同等资料)
(5)工程款支付审核
(6)工程验收并进行结算审计(工程验收前需提供竣工资料)
(7)保修期满验收及保修金支付审核
2、校内招标项目
(1)工程类3万元(含)以上项目、服务类1万元(含)以上项目预算审计
(2)审核项目立项审批表
(3)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表(指非公开采购方式的情况)
(4)审核招标文件
(5)审核采购合同并签署意见(提供招、投标文件,中标通知书,合同等资料)
(6)工程款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)
(7)工程验收并进行结算审计(工程验收前需提供竣工资料)
(8)工程结算款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、验收报告)
(9)保修期满验收及保修金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、验收报告)
3、承办部门自行采购项目
(1)工程类1万元(含)以上至3万元(不含)以内项目预算审计
(2)审核项目立项审批表
(3)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表(指非公开采购方式的情况)
(4)审核合同并签署意见(提供承办部门自行招标采购资料、中标通知书、合同等资料)
(5)工程款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)
(6)工程验收并进行结算审计(工程验收前需提供竣工资料)
(7)工程结算款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、验收报告)
(8)保修期满验收及保修金支付审核(提供合同、验收报告)